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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中生态: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26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http://www.allbrightlaw.com/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青岛中心大厦 A 座 45 层


 电话:0532-55769166    传真:0532-55769155   邮编:266071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冠中生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中生态”)的委托,指派陈静、李雯雯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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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截至 2024 年 2 月 19 日(星
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青
岛市崂山区游云路 6 号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春
林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4 年 2 月 26 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6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
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披
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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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
截至 2024 年 2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4,795,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277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数 17,610,6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5777%。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6 名,代表股份数 82,406,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550%。其中,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2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12,056,1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106%。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参加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
股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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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70,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4975%;反对 66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502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持有“冠中转债”的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70,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4975%;反对 66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5.5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及股东代
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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