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2 证券简称:恒辉安防 公告编号:2024-098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金沙 江路 128 号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王咸华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100,785,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2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0,34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9.02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44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03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441,7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44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38%。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 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7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8%;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09%;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7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8%;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09%;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7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8%;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09%;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7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8%;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09%;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05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7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8%;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09%;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7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8%;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09%;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07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7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8%;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09%;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7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8%;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09%;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刘桢一律师、许闻悦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