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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亨家化: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09  

  证券代码:300955         证券简称:嘉亨家化          公告编号:2024-040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火炬工业区嘉亨家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本生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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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 出席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55 人,代表股份 57,986,3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100,800,000
股的 57.5261%。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57,578,5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100,800,000 股的 57.1216%;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51 人,代表股份 407,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100,800,000
股的 0.4045%。
    (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1 人,代表股
份 407,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100,800,000 股的 0.4045%。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出席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 100,800,000 股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股东 51 人,
代表股份 407,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100,800,000 股的 0.4045%(注: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结项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意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                            (股)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同意   57,953,028       99.9426%         374,482             91.8339%
 反对     32,400          0.0559%          32,400              7.9454%
 弃权      900            0.0016%           900                0.2207%
    (2)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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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叶兰昌律师、罗晋航律师出席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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