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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力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09  

证券代码:300956          证券简称:英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122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
与唐王大道交口东门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
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
为准。
    (4)会议召集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明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5 人,代表股份 90,673,71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0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0,037,70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0.15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0 人,代表股份 636,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5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1 人,代表股份 1,338,73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02,71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0 人,代表股份 636,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4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436,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2%;
反对 197,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1%;弃权
3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1,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689%;反对 197,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7731%;弃权 3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8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
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453,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5%;
反对 184,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1%;弃权
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761%;反对 184,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7572%;弃权 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6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白涵、万珂菲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