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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力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30  

证券代码:300956          证券简称:英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146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
与唐王大道交口东门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
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
为准。
    (4)会议召集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戴明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公司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
总经理戴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86,396,22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2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5,684,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72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4 人,代表股份 712,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9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5 人,代表股份 1,801,79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89,61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4 人,代表股份 712,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96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231,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2%;
反对 12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9%;弃权
43,1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6,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513%;反对 12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7544%;弃权 43,1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286,2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7%;
反对 1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8%;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1,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950%;反对 1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6499%;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郭光文、万珂菲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