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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线上线下: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15  

证券代码:300959         证券简称:线上线下       公告编号:2024-009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8-C1-12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坤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3,131,104股,

                                    1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129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所持股份43,106,90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09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所持股份2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98%。
    2.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4,3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0299%。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126,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3%;反对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81.0700%;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8.93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 份 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126,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3%;反对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81.0700%;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8.93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 份 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鹏、何敏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线上线 下通
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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