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鸣股份: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2024-08-1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
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鸣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3 号)的核准,晓鸣股份本次实际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7,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3,38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6,077,866.7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7,302,133.26 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 XYZH/2021YCMA10096 号《验资报告》。晓鸣股份
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关银行和保荐机构华西证券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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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
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备注
户余(元)
中国农业银行
宁夏晓鸣农牧
股份有限公司 29-144001040025194 31,064.03 已注销
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金凤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
宁夏晓鸣农牧
股份有限公司 29-144001040025186 81.22 已注销
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金凤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
宁夏晓鸣农牧
有限公司银川 106061903180 1,727.75 已注销
股份有限公司
永宁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
宁夏晓鸣农牧
股份有限公司 632796730 0.21 已注销
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分行
合计 - - 32,873.21 -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则,上市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鉴于晓鸣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全部使用完毕。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余额 32,873.21 元全部划转至
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并及时完成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至此,
晓鸣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上述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晓鸣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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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晓鸣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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