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 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规则的要求,对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90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338万股,并于2021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31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为413,380,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87,355,101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13%,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326,024,89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8.87%。 2021年10月1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686,8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 发 生 变 化 。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 1 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80,083,7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37%。该批次 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惠州市惠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惠州惠丰宝”)、豐駿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骏投资”)、 乐清市超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清超然”)、惠州市君强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州君强”),共4名股东。 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 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或者相关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一)控股股东惠州惠丰宝和股东丰骏投资、惠州君强的承诺 “1、控股股东惠州惠丰宝和股东丰骏投资、惠州君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就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 股份承诺: “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格林精密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 也不由格林精密回购该等股份。本公司/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格 林精密、格林精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格林 精密股票的收益将归格林精密所有。” 2、控股股东惠州惠丰宝和股东丰骏投资、惠州君强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2 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 起两年内,若减持格林精密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仍能保持惠州惠 丰宝对格林精密的控股地位。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承诺:将按照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出具的各项承 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 格林精密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可作出减持股份 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本企业名下的 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企业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所 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本公司/本企业减持 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 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减持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的价格根据当 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惠州惠丰宝、 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在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在减持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前,应提前 3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 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乐清超然的承诺 “1、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格林精密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也不由格林精 密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36个月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减持格林精密股票 的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所持格林精密股份总额的50%。本企业将按照 当时市场价格在二级市场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转让。本企业在减持 格林精密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上述限售期限及减持提前 公告的承诺,本企业将自愿将所持格林精密股份限售期延长三个月。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格林精密、格林精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 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吴宝发、吴宝玉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吴宝发、吴宝玉先生就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 诺如下: “(1)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格林精密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也不由 格林精密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4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内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 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 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吴宝发、吴宝玉先生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吴宝发、吴宝玉先生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若减持格林精密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仍能保持惠州惠丰宝对格林 精密的控股地位。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吴宝发、吴宝玉先生承诺:将按照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吴宝发、吴宝玉先生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格林精密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吴宝发、吴宝玉先生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吴宝发、吴宝玉先生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5 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本人减持间接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吴宝发、吴宝玉先生减持间接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 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格林精密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所间接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期限 吴宝发、吴宝玉先生在减持间接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在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持有 的格林精密股份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格林精密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间接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也不由格林精密回 购该等股份;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4、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 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 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4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40,254,25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58.12%。 7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4 户。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惠州市惠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 124,213,228 124,213,228 注1 (有限合伙) 2 豐駿投資有限公司 91,805,225 91,805,225 乐清市超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3 17,512,887 17,512,887 合伙) 注2 惠州市君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4 6,722,912 6,722,912 (有限合伙) 合计 240,254,252 240,254,252 注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惠州市惠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 20,000,000 股存在被质押的情形,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 注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吴宝玉先生、吴宝发先生通过惠州市惠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豐駿投資有限公司、惠州市君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根据相关承诺,其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金耀青先生、白国昌先生、姜永权先生;公司监事田雷先生、熊德民先生;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谭炳元先生、赵佰谦先生通过惠州市君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承诺,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大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 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 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股) (%) (股) (%) 一、限售条件流通 240,254,252 58.12 0 240,254,252 0 0 股 /非流通股 8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股) (%) (股) (%) 高管锁定股 0 0.00 0 0 0 0.00 首 发前 限售 240,254,252 58.12 0 240,254,252 0 0 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 173,125,748 44.88 240,254,252 0 413,380,000 100.00 通股 三、总股本 413,380,000 100.00 - - 413,380,000 1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 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 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燚 汤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 月 2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