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绿生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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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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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
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年 7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
合法合规性、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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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等基本情况以及会议 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宿迁市泗阳
县绿都大道 8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8 月 5 日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
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为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36,107,6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28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7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426%。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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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
法有效。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7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28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426%。
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其他新议案的
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95,72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0%;反
对 73,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4%;弃权 24,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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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88,1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692%;反对 73,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294%;弃权 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601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
规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
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
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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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阳阳
负 责 人:
沈国权 徐婷婷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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