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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瑞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06-29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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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互动易平台;
   (三)股东大会;
   (四)投资者说明会;
    (五)接待来访;
   (六)路演;
   (七)现场参观;
   (八)电话咨询、传真以及邮箱;
   (九)邮寄资料;
   (十)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一)公司网站。
   (十二)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系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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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并保证咨
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
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
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正式信息披
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若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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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活动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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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在投资者
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
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
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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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
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
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以及职业素养;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
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6/8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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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
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
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九)负责接待投资者,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
建立规范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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