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10-30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瑞捷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人力资源等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提名独立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