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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箭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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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371号

致: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赫敏律师及覃正伟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3年12月15日,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广东
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
大道西B333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
统。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1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4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9,501,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9.025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9,075,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24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
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5,5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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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视频方
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
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490,6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01,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06%;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该候选人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结果: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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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386,3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 11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97,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867%;反对 1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3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386,3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 11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97,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867%;反对 1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3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
通过。

     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386,3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 11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97,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867%;反对 1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3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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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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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 371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赫敏




                                                  覃正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