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东箭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 楼、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Fi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122号



致: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瑮蛟律师及周蒴婷律师(下
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
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4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
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从都国
际庄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从都大道一号)如期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
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
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3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0,277,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9.208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9,606,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502%;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0,70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7%。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贵公司监事通过视频参会系统参会,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视频参会
系统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
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50,277,5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58,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2.00《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50,277,5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58,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3.00《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50,277,5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58,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4.00《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50,277,5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58,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5.00《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50,277,5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58,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6.00《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0,173,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3%;
反对1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7%;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54,1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011%;反对10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8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7.00《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0,173,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3%;
反对1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7%;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54,1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011%;反对10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8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8.00《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50,277,5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58,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9.00《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50,277,5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58,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10.00《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50,277,5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58,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11.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50,277,5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58,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12.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50,277,5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58,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13.00《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50,277,5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58,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李瑮蛟




                                                  周蒴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