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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箭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 楼、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Fi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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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96号

致: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瑮蛟律师及覃正伟律师(下
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
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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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4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广东
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
乐从大道西B333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
参会系统。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
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32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9,291,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8.975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8,269,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338%;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1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22,0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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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
身份。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参会系统参会,
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视频参会系统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
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 《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9,224,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1%;
反对5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3%;弃权11,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05,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8781%;反对5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93%;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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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9,214,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2%;
反对6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14,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95,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7124%;反对6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32%;弃权
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244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9,096,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9%;
反对16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7%;弃权25,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77,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6.7416%;反对16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64%;弃
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432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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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249,096,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7%;
反对1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弃权27,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76,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6.7299%;反对16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30%;弃
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457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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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李瑮蛟




                                                  覃正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