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利集团: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10-29
证券代码:300979 证券简称:华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8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利集团”)于
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
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印度尼西亚世
川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尼世川”)、印度尼西亚宇川鞋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印尼宇川”)在PT. Bank CTBC Indonesia(以下简称“中国信托
商业银行印尼子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山华利
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3 号)
同意注册,华利集团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700 万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2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86,74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23,684,717.35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63,055,282.6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存
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 票 的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 并 出 具 了 《 验 资 报 告 》( 容 诚 验 字
[2021]518Z0032 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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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
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2021 年 8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
站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3)、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7)。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2022 年 1 月 5 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中山腾星年产 3500 万双编织鞋面扩产项目,并将上述项
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已结息利息收入投入印度尼西亚鞋履生产基地(一期)建
设项目(以下简称“印尼基地一期项目”)。印尼基地一期项目由印尼世川负责具
体实施。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2023 年 5 月 15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
资总额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调减缅甸世川鞋履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和华利股份运营信息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并将上
述调减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现金管理收益扣除银行
手续费等的净额投入印度尼西亚鞋履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印
尼基地二期项目”)。印尼基地二期项目由印尼世川提供土地并负责建设;项目建
设完成后,由印尼世川及华利集团在印尼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共同营运。公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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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对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中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
相应变更,分别于 2023 年 5 月 8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
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上述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得到切实履行。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开户主体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账户金额 用途/项目名称
号
越南鞋履生产基地扩产建
设项目、缅甸世川鞋履生
招商银行中山石
1 华利集团 757904969010202 50.96 产基地建设项目、印度尼
岐科技支行
西亚鞋履生产基地(二期)
建设项目
华利股份鞋履开发设计中
兴业银行中山开 心及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2 华利集团 396050100100108600 85.53
发区科技支行 印度尼西亚鞋履生产基地
(一期)建设项目
合计 136.50
注: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未到期余额为人
民币 198,800 万元。前述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赎回后,本金及收益将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印尼基地一期项目、印尼基地二期项目实施地点在境外,印尼基地一期项
目的实施主体为印尼世川,印尼基地二期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印尼世川和印尼宇
川,项目建设及运营资金的结算币种主要为美元、印尼盾。为便于公司募集资
金结算与管理,印尼世川、印尼宇川拟在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印尼子行新开立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其中,印尼世川将开立一个美元账户和一个印尼盾账户用于
印尼基地一期项目,印尼世川和印尼宇川将分别开立一个美元账户和一个印尼
盾账户用于印尼基地二期项目。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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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世川、印尼宇川在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印尼子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
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用途/项目名称
越南鞋履生产基地扩产建设
招商银行中山石岐 项目、缅甸世川鞋履生产基
1 华利集团 757904969010202
科技支行 地建设项目、印度尼西亚鞋
履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华利股份鞋履开发设计中心
兴业银行中山开发 及总部大楼建设项目、印度
2 华利集团 396050100100108600
区科技支行 尼西亚鞋履生产基地(一期)
建设项目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001028101146005 印度尼西亚鞋履生产基地
3 印尼世川
印尼子行 (币种:美元) (一期)建设项目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001018101146003 印度尼西亚鞋履生产基地
4 印尼世川
印尼子行 (币种:印尼盾) (一期)建设项目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001028101146006 印度尼西亚鞋履生产基地
5 印尼世川
印尼子行 (币种:美元) (二期)建设项目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001018101146004 印度尼西亚鞋履生产基地
6 印尼世川
印尼子行 (币种:印尼盾) (二期)建设项目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001028101450004 印度尼西亚鞋履生产基地
7 印尼宇川
印尼子行 (币种:美元) (二期)建设项目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001018101450003 印度尼西亚鞋履生产基地
8 印尼宇川
印尼子行 (币种:印尼盾) (二期)建设项目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及印尼世川、印尼宇川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印尼
子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新增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印尼世川(以下简称“甲方二”)及印尼宇川
(以下简称“甲方三”,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合称“甲方”)分别与中国信
托商业银行印尼子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以下简称“丙
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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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但不得凌驾于
印度尼西亚现行适用法规和法律。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但不得凌驾于印
度尼西亚现行适用法规和法律)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二、甲方三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华辉、陈旸以及持续督
导主办人钟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乙方应按时将对账单扫描件发送至丙方保荐
代表人及持续督导主办人邮箱。如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主办人发生变化,联系
人及邮箱将另行通知。
(六)甲方二、甲方三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
时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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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
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
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
院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台湾、澳门法律)。
五、审议程序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
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印尼世
川、印尼宇川在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印尼子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
司管理层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六、备查文件
(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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