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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尤安设计: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08  

证券代码:300983              证券简称:尤安设计               公告编号:2024-028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
以前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 13:30 在上海市宝山区高境路 371 号高境
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607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由施泽淞董事长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39 人,代表股份
96,338,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64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 96,000,6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5%;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337,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64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 31 人,代表股
份 338,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10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5%;
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1%;弃权 86,12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1399%;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2.4199%;弃权 86,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02%。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107,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5%;
反对 144,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1%;弃权 86,12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7,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8504%;反对 144,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2.7094%;弃权 86,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02%。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10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5%;
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1%;弃权 86,12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1399%;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2.4199%;弃权 86,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02%。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103,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4%;
反对 148,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2%;弃权 86,12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3,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0.6688%;反对 148,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3.8911%;弃权 86,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01%。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预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161,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9%;
反对 177,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7.6131%;反对 177,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2.38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 2024 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038,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86%;
反对 300,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3671%;反对 300,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63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038,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86%;
反对 300,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3671%;反对 300,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63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09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0%;
反对 15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7%;弃权 86,12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8.2701%;反对 15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6.2897%;弃权 86,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02%。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1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7%;
反对 13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9%;弃权 86,12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3215%;反对 13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2383%;弃权 86,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0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邵禛、洪赵骏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