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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祺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05-10  

 证券代码: 300994       证券简称:久祺股份       公告编号: 2024-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 ”)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
对久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7号)(以下简
称“警示函 ”),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李政、雍嬿: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披露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告》显示,你公司存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超期未及时审议的情形。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政、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雍嬿违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
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 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 公司
将认真吸取本次教训,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
作人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持续提升信息
披露的合法合规意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
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