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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德新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4-06-27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核查意见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

计划(草案)》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其核查意见。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

行权条件、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