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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方正: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24-06-17  

证券代码:300998             证券简称:宁波方正          公告编号:2024-056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1230 号)同意注册,宁波方正汽车
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方正”或“公司”)2021 年 6 月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6,600,000 股,发行价为 6.02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0,132,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22,641,509.44 元,余额为人民币 137,490,490.56 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
发行费用人民币 16,850,561.3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0,639,929.26
元。此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出具天职业
字[2021]31358 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3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3
年 4 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769,230 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6.00
元/股,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799,999,980.00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
15,720,429.32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84,279,550.68 元。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
[2023]203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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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2022 年 11 月,公司、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以下
简称“中国银行宁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以下简称
“农业银行宁海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宁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
    2023 年 4 月,公司、国投证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招商银行宁海支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方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徽方正”)、国投证券及招商银行宁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
监 管 协 议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7)。
    2023 年 7 月,公司、国投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以下简
称“兴业银行巢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募集
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国投证券分别与农业银行宁
海县支行、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招商银行宁海支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兴业银
行巢湖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安徽方正、国投
证券及招商银行宁海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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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专户如下:

 开户单位                 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宁波方正            农业银行宁海县支行           39752001048888885

 宁波方正             光大银行宁波分行            76800188001397938

 宁波方正             招商银行宁海支行             574908072610860

 宁波方正             中国银行宁海支行              375379593584

 宁波方正             兴业银行巢湖支行            499510100111216666

 安徽方正             招商银行宁海支行             55190771601071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农业银行宁海县支行、光大银行宁波分
行、招商银行宁海支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投证券(以
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三方协商同意,将原协议第六条调整为: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事先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一部分,与
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亦适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约定。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4、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宁波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兴业银行巢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及国投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三方协商同意,将原协议第七条调整为: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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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事先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一部分,与
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亦适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约定。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4、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宁波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方正(以下简称“甲方一”);安徽方正(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宁海支行
    丙方:国投证券
    1、各方协商同意,将原协议第六条调整为: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事先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一部分,与
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亦适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的约定。
    3、本补充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宁波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4
特此公告。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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