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合达: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2024-10-2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合达”或“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怡合达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04 号)核准,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57,654,792 股,发行价格为 15.0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0,010,811.28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600,787.53 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 864,410,023.75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538 号)。目
前,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经签署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441.00 万
元,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公司按照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及实际情况,对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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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了调整,缺口部分将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自筹资金
解决,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总投 调整前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额 拟投资金额 拟投资金额
怡合达智能制造供应链华南中心二期项
1 118,604.61 90,000.00 43,500.00
目
2 怡合达智能制造暨华东运营总部项目 150,936.72 60,000.00 42,941.00
合计 269,541.33 150,000.00 86,441.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550 号),截至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
额为 41,459.1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 自筹资金预先投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置换金额
资金额 入金额
怡合达智能制造供应链华南中心
1 43,500.00 34,289.85 34,286.95
二期项目
怡合达智能制造暨华东运营总部
2 42,941.00 7,172.20 7,172.20
项目
总计 86,441.00 41,459.15 41,459.15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550 号),截至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181.99
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将使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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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1,459.15 万元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181.99 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1,459.15 万元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181.99 万元。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安排一致,本
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
荐机构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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