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立佳: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05
证券代码:301037 证券简称:保立佳 公告编号:2024-047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7 月 5 日 09:15 至 09:25,0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5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1288 号 33 幢上海
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文瑜先生。
1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00,444,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240%。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98,197,0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70.1193 %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9 人 , 代 表 股 份
2,247,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5,477,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13%。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230,16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6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
表股份 2,247,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7%。
3、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独立董事宫璇龙先生因其他工作原因请
假,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92,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6198%;反对 18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8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92,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6198%;反对 18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杨惠静持股 7,530,107 股、衣志波持股 69,315 股、
董梁持股 92,285 股,是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股东杨文瑜持股 72,424,660 股、杨美芹持股 14,850,528 股为杨
惠静关联方,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259,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155%;反对 185,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8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92,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6170%;反对 185,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礼辉律师事务所郎雪律师、丁锐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上海礼辉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保立
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礼辉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4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5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