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海陆:中环海陆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4-12-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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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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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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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6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张家港中环海
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
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
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星期二)下午14:30时在张家港市锦丰
镇合兴华山路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吴剑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星
期二)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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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2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28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该等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42,61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17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1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0%。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3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无法到会的董事蒋利顺先生、何凡女士、独立董事于劲松先
生、张惠雅女士、厉治先生、监事会主席田燕女士、监事盛德英女士通过通讯方
式参会,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会
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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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
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以记名投票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三)根据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
计。
(五)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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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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