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麦文化: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4-09-03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果麦文化”)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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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归属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事项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
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
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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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 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本次
调整及本次归属,果麦文化已履行下述主要程序:
1、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果麦文化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
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了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
2021-013),并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披露了《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修订稿)》(公告编号:2021-027)。根据公司
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叶俭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
计 划 激 励对象 有 关的任 何异 议。2021 年 11 月 2 日, 公司于巨潮 资讯网 站
(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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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取消股东大会暨
延期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果麦文化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和《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5、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果麦文化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
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1-032)。
6、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1)公司本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
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2)公司已达成 2023 年业绩考核目标,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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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相应的归属条件成就,公司拟对符
合归属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5.21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办理归属
及相关归属股份登记手续。
7、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议案》,监事会认为:(1)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
公司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2)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并已达成《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期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3)公司
3 名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第二
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综上,同意公司为 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5.2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手续。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果麦文化就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事项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的总
股本 73,441,21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980816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467532 股。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
为 73,441,214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98,907,189 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3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4 月 1 日。根据公司说明及公告信息,
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
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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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
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价格调整
为 5.95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尚未归属数量由 3.8723 万股调整为 5.2150 万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已
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业务监管指南》以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三、 本次归属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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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之“三、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
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26 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为 2024 年 8
月 26 日至 2025 年 8 月 26 日。
(二)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之“二、限制
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方可归属: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24]0011000679 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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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71/zfxxgk_zdgk)、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网 ( http://www.szse.cn/ ) 、 “ 信 用 中 国 ”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
( https://www.12309.gov.cn/ ) 、 中 国 证 监 会 浙 江 监 管 局 官 网
(http://www.csrc.gov.cn/zhejiang/)、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如上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
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证 监 会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
(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71/zfxxgk_zdgk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网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北京证
券 交 易 所 官 网 ( https://www.bse.cn/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
( https://www.12309.gov.cn/ ) 、 中 国 证 监 会 浙 江 监 管 局 官 网
(http://www.csrc.gov.cn/zhejiang/)、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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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激励对象的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
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与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拟归属的 3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期限均已满
足 12 个月以上,符合上述对本次归属任职期限的要求。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于第二个归属期应满足 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60%。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
计算依据。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24]0011000679 号),公司 2023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5,202,413.79 元,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5,422,201.01 元,
较 2020 年度增长 71.66%,公司层面业绩满足归属条件。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
励对象的归属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的个人归属系
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归属系数 100% 80% 6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归属系数。
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统计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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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及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
象出具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拟归属的 3 名激励对象
中,考核结果评价均为优秀,对应归属比例为 100%。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自 2024 年 8 月 26 日进入
第二个归属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事项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业
务办理指南》《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归属尚需按照《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安排符合《业务办理指
南》《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0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小亮 韦玮
范永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