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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小泉: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20  

证券代码:301055            证券简称:张小泉             公告编号:2024-087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明星路 9 号运通网城园区
5 号楼 13 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新程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线上
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崔华波先生现场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813,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
司 总 股本为 156,000,000 股,其中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数量为
4,572,324 股,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1,427,676 股,下同)的 61.29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15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5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3,36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51,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2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6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3,36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1%。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798,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6,0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1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8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潘根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时担任第三届董事会战
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自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虞文燕、谭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