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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立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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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
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
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临海头门港
新区东海第六大道 15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政杰先生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3,443,6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077%,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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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2,888,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1.5696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555,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3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06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57%。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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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和调整投资总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257,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20%;反对 2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3 %;
弃权 157,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7%。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82,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987%;反对 2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51 %;弃权 157,15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062 %。

     2、审议《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27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55%;反对 12,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 %;
弃权 158,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7%。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9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603 %;反对 12,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9 %;弃权 158,45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278 %。

     3、《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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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1,91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78%;反对 180,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78%;
弃权 15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4%。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444%;反对 180,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588 %;弃权 158,2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968%。

     4、《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1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86%;反对 18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8 %;
弃权 157,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6 %。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985 %;反对 181,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398 %;弃权 157,45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617 %。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1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86%;反对 18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8%;弃权 157,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6%。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985 %;反对 181,2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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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398 %;弃权 157,45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617%。

     以上议案中议案 3、4、5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为
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
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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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李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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