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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勒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_2024年01月修订2024-01-18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0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开勒环境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
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由董事会任命,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范围,参照同地区、同
行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政策和方案;

    (三)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根据评价结果拟定年度薪酬方案,奖惩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监督方案的具体
落实;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进行评价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五) 根据市场和公司的发展对薪酬制度、薪酬体系进行补充和修订;

    (六) 负责向股东解释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面的问题;

    (七)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九)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十)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方案,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
提供公司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和考
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 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定的中介机构保持日常工作联系;

    (七) 根据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要求提供公司各项薪酬制度以及制度执行情
况。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一周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经审计认定的公司经
营成果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为基础,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在委员会内部研究并提出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以董事会提案法定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本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中凡涉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披露、
公告、上市等内容的,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0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