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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勒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_2024年01月修订2024-01-18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0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优化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开勒环
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至少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解除其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
备工作。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员由公司证券部、财务部等业
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
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须于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本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视频、
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监事会应明确专人列席
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工作细
则进行相应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中凡涉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披露、
公告、上市等内容的,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0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