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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勒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8-19  

证券代码:301070             证券简称:开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8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08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8月19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卖新公路1588号2号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小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25,074,30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8.841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610,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730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8,464,1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1114%。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4,851,42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5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4,851,2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7.5148%。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
    注:以上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及<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55,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0%;
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5%;弃权 9,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832,62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25%;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938%;弃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55,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8%;
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6%;弃权 4,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832,32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63%;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927%;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周伟律师、苏志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