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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捷精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23  

证券代码:301072         证券简称:中捷精工     公告编号:2024-060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4年9月23

日14:00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路8号综合楼二楼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魏忠主持,

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为64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903,800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389%。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5人,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700,000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43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59人,代表股份203,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 人,代

表股份 203,8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4%。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

司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

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89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30%;反对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137%;反对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18%;弃权 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45

%。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向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88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59%;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113%;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0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

。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补充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

     (1)选举陈芬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71,706,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25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3.2581%。

     (2)选举曹新红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71,707,1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26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3.51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帅棋、施勤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