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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捷精工: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03  

证券代码:301072         证券简称:中捷精工     公告编号:2024-082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4年12月

3日14:00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路8号综合楼二楼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魏忠主持,

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为98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961,670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944%。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5人,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700,000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435%;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261,67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3 人,代

表股份 261,67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9%。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

司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

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向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8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44%;反对 89,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7%;弃权 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126%;反对 89,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066%;弃权 7,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09%。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89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92%;反对 55,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5%;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182%;反对 55,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456%;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6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帅棋、施勤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