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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孩子王: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2024-08-16  

证券代码:301078             证券简称:孩子王             公告编号:2024-103
债券代码:123208             债券简称:孩王转债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部
                          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
案》,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 2024 年 8 月 16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由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公司股本增加
905 股。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
已办理完成登记,导致公司股本增加 4,790,560 股。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 26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本次不能解除限售的 1,827,42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上述变动导致公司总股本由 1,109,392,848 股变更为 1,112,356,893 股。
    (二)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在原有经营范围的基
础上删除“珠宝首饰、金银饰品”。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变动情况,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公司
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
合法权益,规范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112,356,893
1,109,392,848 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辞
                                       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                           围为:【删除珠宝首饰、金银饰品】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及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及
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 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
资方式如下:                         资方式如下:【新增“实缴金额”列】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109,392,84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112,356,893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取得或者
                                     拟取得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或股东会的授
                                  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
                                  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
                                  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
                                  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
                                  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的;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其股份的;                        益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下条件之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益所必需。                        期每股净资产;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司股份的活动。                    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进行。                             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 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露义务。公司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议决议。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第一款 规定执行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益的股东。                          股东。
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四条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告;                               计报告;
......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其股份;                           股份;
......                             ......

                                   第三十五条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
                                   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股 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供。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人民法院撤销。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新增】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
【新增】                         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月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本章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本章
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券作出决议。
为行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 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 (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 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
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会审议:                           审议:
......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他股东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但是公司 情形的,无需提交股东会,但是公司章
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数以上通过。                          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 同意。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
                                      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
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
                                      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
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给
                                      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给
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
                                      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
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股东
                                      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股东
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行。
第四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第四十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内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内载明
载明的其他地点。
                                   的其他地点。
公司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公司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席。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并公告:                           告: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五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意 召 开临时股东大 会 的书面反馈意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见。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自行召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事会提出请求。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行召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交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记日的股东名册。                   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司承担。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出提案。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出提案。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通 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案。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程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下内容:                             容: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登记日;                           记日;
......                             ......
股东 大会 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将同时发出独立董事的意见。         发出独立董事的意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00。                               ......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                             ......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公告说明原因。                     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查处。                             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程行使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列内容:                           内容:
......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指示;                             示;
......                             ......

第六十六条 ......                  第六十八条 ......
委托人为机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法 委托人为机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法
定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定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东会。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应当列席会议。                      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推举代表主持。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定,股东大会批准。                  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作出解释和说明。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下内容:                           内容:
......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决议和特别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普通决议通过:                      通决议通过: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决算方案;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                              ......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括股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事会议事规则);
......                              ......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不再在证券交易所或转而申请在其他 再在证券交易所或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交易所交易或转让;                  易所交易或转让;
......                              ......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 理 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                   第八十三条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开披露。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 东 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表决情况。                          情况。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交易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易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会议,
会议,并有权参与关联事项的审议讨 并有权参与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发
论,发表自己的意见。                表自己的意见。

第八十四条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在
                                    第八十六条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在
股东 大会 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时,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
                                    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
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出
                                    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出任。
任。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序如下:
                                   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
开 之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
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
                                   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
......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东大会提供便利。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合同。                             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
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                             ......
(二)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 (二)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
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人 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
数,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 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
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 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选
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 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
其投票无效;                       投票无效;
......                             ......
(四)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 (四)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
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
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 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
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
半数;                             数;
(五)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 (五)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
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 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
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 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
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 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
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 东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
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 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
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 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
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
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 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六)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 (六)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
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
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 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
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 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
监事进行选举。                     进行选举。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
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二条 如果股东大会提供网络 第九十四条 如果股东会提供网络或
或其他表决方式的,同一表决权只能 其他表决方式的,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投票表决。                         票表决。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决前,应当至少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前,应当至少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加计票、监票。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络服务商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服务商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第一百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第一百〇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示。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另有规定 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会另有规定
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 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
会决议通过之日。                      决议通过之日。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
施具体方案。                          体方案。
                                      第一百〇四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第一百〇二条 ......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财 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满未逾 5 年;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
未清偿;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
                                      人;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
                                   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六条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第一百〇四条 ......                保;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五)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决议通过,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担保;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者进行交易;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 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请召开股东会解除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       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对外捐赠等事项;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一)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一)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
                                     作出决议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新增】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提名、审计、 东会的决议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
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会批准。                             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                               ......
(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会议;                            会议;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的无 第一百三十一条 ......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
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 关于董事的忠 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五条 (四)、(五) 义务和第一百〇七条(四)、(五)关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               第一百四十条 ......
(六)审议批准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 (六)审议批准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
的合同(按照前述规定应当由公司股 的合同(按照前述规定应当由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审批的除外);        东会、董事会审批的除外);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负责公司股 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及公 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及公
司信息披露等事宜。                  司信息披露等事宜。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于监事。
用于监事。.......
                                    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〇七条(四)、(五)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监事会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 监事会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
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
由公司职工(或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 公司职工(或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
生。                                 生。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股 东 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讼;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
讼;
                                     (九)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
......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增】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
                                   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
                                   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条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
                                   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监事通过。
                                   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七条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七条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 司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的利润退还公司。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本的 25%。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经董事会审议通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
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                              ......

第一百七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心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红方案。                            案。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
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                             ......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
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所。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话或电子邮件进行。               电话或电子邮件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新增】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上公告。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              第一百九十六条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 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上公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告。                               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第一百九十三条 ......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内 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上公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相应的审
供相应的担保。                     议程序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受同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比例减少的限制,公司可以进行定向
的最低限额。                       减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新增】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条 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新增】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第一百九十五条 ......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百
......
                                     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〇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股东 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议而存续。
2/3 以上通过。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〇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另选他人的除外。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组进行清算。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
                                    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
【新增】                            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
                                    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
                                    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
                                    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               第二百〇六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产;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 公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告。......                          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民法院确认。
法院确认。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 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院。                                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止。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赔偿责任。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
                                     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〇五条 ......                  第二百一十三条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第二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九条 释义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一)......,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一)......,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重大影响的股东。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
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 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
以本章程为准。                       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敬请投资者注意
查阅。
    此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
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本次部分公司制度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持
公司章程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部分制度进行了
修订和完善。
    本次修订的主要制度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公司章程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4                 监事会议事规则                       是

     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6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7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否

     8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否

     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否

    10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是

    1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是

    12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是

    13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是

    14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否

    15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否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


特此公告。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