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 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4]第 22219-7-O-5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北京 上海 深圳 海口 武汉 香港 新加坡 纽约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4]第 22219-7-O-5 号 致: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孩子王股份”)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 区运粮河东路 701 号孩子王 D 栋 3 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汪建国先生因公务安 排未能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由董事侍光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0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220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443,225,6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124%(已剔除截至股 3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 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 议案》; 2.01.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4.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5.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 案》; 2.06.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 案》; 2.07.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 案》; 2.08.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 案》。 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 计票。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2,638,7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8676%;反对股数 492,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1111%;弃权股数 9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13%。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7,255,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4490%;反对股数 492,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3018%;弃权股数 94,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2492%。 回避表决情况:无。 2.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2,401,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8140%;反对股数 713,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1610%;弃权股数 1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5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7,018,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8211%;反对股数 713,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858%;弃权股数 110,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5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的 0.2931%。 回避表决情况:无。 2.02.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37,982,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8.8171%;反对股数 5,131,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1578%;弃权股数 11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5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2,599,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6.1454%;反对股数 5,131,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3.5602%;弃权股数 111,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2944%。 回避表决情况:无。 2.03.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37,896,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8.7976%;反对股数 5,191,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1714%;弃权股数 13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1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2,513,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5.9168%;反对股数 5,191,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3.7193%;弃权股数 137,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3639%。 回避表决情况:无。 2.04.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37,959,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8.8119%;反对股数 5,131,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1578%;弃权股数 134,600 股(其中,因未投 0 票默认弃权股),占出 6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04%。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2,576,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6.0841%;反对股数 5,131,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3.5602%;弃权股数 134,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3557%。 回避表决情况:无。 2.05.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37,898,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8.7982%;反对股数 5,193,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1718%;弃权股数 1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2,515,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5.9237%;反对股数 5,193,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3.7246%;弃权股数 133,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3517%。 回避表决情况:无。 2.06.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37,876,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8.7932%;反对股数 5,204,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1743%;弃权股数 1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25%。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2,493,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5.8653%;反对股数 5,204,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3.7536%;弃权股数 144,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3811%。 回避表决情况:无。 7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7.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37,832,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8.7833%;反对股数 5,248,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1842%;弃权股数 1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25%。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2,449,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5.7493%;反对股数 5,248,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3.8696%;弃权股数 144,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3811%。 回避表决情况:无。 2.08.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37,835,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8.7839%;反对股数 5,246,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1836%;弃权股数 1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25%。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2,452,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5.7562%;反对股数 5,246,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3.8628%;弃权股数 144,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3811%。 回避表决情况:无。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8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9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 李卓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吴一尘 _________________ 黄思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