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25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 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4]第 22219-7-O-6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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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4]第 22219-7-O-6 号
致: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孩子王股份”)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
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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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4 年 11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
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
区运粮河东路 701 号孩子王 D 栋 3 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汪建国先生因公务安
排未能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由董事侍光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5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
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27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42,558,7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470%(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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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
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划变更的议
案》;
2.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计
划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42,087,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132%;反对股数 399,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0736%;弃权股数 7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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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66,793,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2996%;反对股数 399,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940%;弃权股数 71,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064%。
回避表决情况:无。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42,116,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186%;反对股数 3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0691%;弃权股数 6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24%。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66,822,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432%;反对股数 3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571%;弃权股数 67,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98%。
回避表决情况:无。
3. 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36,716,4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6651%;反对股数 40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2928%;弃权股数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2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66,804,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171%;反对股数 40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971%;弃权股数 57,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58%。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千秒诺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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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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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
李卓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程
_________________
吴一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