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材料: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14
证券代码:301090 证券简称:华润材料 公告编号:2024-040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 15:00(星期一)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新宇东路 1 号公司行政办公楼
507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房昕主持会议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七)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八)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5 人,代表股份 1,210,392,89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3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08,189,33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8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3 人,代表股份 2,203,5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4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3 人,代表股份 2,203,55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3 人,代表股份 2,203,5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48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董事候选人燕现军先生、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
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
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9,796,7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8%;
反对 317,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弃权 27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7,4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483%;反对 317,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267%;弃权 27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25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候选人燕现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姚佳隆、李琴芬两位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