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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雅创电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02-23  

证券代码:301099           证券简称:雅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015

债券代码:123227           债券简称:雅创转债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雅
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 67 号)
《关于对谢力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 68 号) 《关于对
樊晓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 69 号)(以下合称“警示
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2023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称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止,公司及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 12,739.44 万元。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重新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称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
筹资金的金额应为 9,386.99 万元,已将前次多置换的 3,352.45 万元,利息 8.90
万元退回至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募集说明书披露用途 存在差
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
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 海证监
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款、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谢力书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樊晓磊作 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述相 关人员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相关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 题,认
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特此公告。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