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创电子: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4.10(修订版)2024-10-30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
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尽可能向股东提供安全、
经济、便捷的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
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
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是为公司提供股
东会网络投票服务的信息公司。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议案、投票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网络
投票前一个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
类型等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
议。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
在交易日召开。
第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
投票简称:
(一)主板、中小企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6+股票代码的后四位”;
(二)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三)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设置;
(四)优先股网络投票代码区间为369601~369899,其中创业板优先股投票代
码区间为369801~369899,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优投”。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十五
分(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15: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
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
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
有人或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将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
东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B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
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A
股、B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
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
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该股东
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
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
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
见。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
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
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
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
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议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
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
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
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
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
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
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
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
进行计票。对于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
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
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实施。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