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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铭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12月修订)2024-12-31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内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其中内审部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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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免。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

障。


                         第三章    内审部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三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

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
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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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部应

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内审部的权限

    第十六条   内审部的主要权限包括:

   (一)拟定内部审计制度与年度审计计划;

   (二)制定内部审计的各项具体规则;

   (三)有权查阅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文件和记录等;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会议;

   (五)有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于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六)有权对内部审计相关的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取得调查证

明材料;

   (七)有权要求各有关人员按时按要求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资料,及时答复内部
审计的询问;

   (八)有权要求责任部门或人员对内部审计发现的缺陷予以整改;有权监督整

改和实施后续审查;

   (九)为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内审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内部审计
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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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负责;

    (二)内审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

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业务活动内部控

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观察、询问、检查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审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出具

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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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

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

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表扬

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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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内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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