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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骏成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03-02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骏成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
   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
   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
   要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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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四)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七) 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董事会审
   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需对外披露的事项在向董
   事长汇报后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
   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义
   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四) 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包括: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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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同类交易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上述指标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第(四)项中的交易事项是指: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第八条第四款中的交易事项不包括:(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
虽进行前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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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 前述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六) 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
用前款之规定。


(七) 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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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6、 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8、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
   的 30%;
9、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
   化;
13、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4、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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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
定。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
询。


(八) 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8、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9、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或市
   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
   等);
10、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1、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4、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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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其它重大信息:
1、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害公司对其
   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十)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可能会对公司
   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义务人向公司
   报告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
   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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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
   义务人在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派的人员接管相关事务前,应负责控
   制重大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对重大信息的知情人情况做初步记录。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
   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决议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
   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
   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的具体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等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成交确认书
   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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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 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
   行审议或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披露。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未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均不得对外披露
   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
   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
   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
   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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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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