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 时 00 分在广州市广州大道南敦和路 189 号海珠科技园二期 1 号楼四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 法规”)及《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 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1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与时间、会议的召 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及备查文件,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等 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2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以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 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10 名(代表 10 名股东),代表股 份数为 41,80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043%。 2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6 名,代表股份数为 4,811,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17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10 名(代表 10 名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822,9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45%。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方式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 1《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6,614,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22,97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议案 2《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6,614,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22,97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议案 3《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6,614,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22,97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4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议案 4《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6,614,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22,97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议案 5《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6,614,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22,97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议案 6 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6,614,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22,97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6,614,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22,97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议案 8《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6,614,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22,97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议案 9《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6,614,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22,97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0)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6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6,614,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22,97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议案 11《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6,614,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22,97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2)议案 12《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6,614,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22,97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7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二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张圣琦 经办律师(签字): 吴明远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