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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光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03-11  

证券简称:恒光股份                    证券代码:301118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450.0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7.00 万股的 4.22%。其中,首次授予
37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7.00 万股的 3.47%,
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2.22%;预留 8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7.00 万股的 0.7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额的 17.7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的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86 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级(部
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核心工程技术人员与研发骨干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专
业人才。
    预留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
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1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2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3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6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7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1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5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17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19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2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4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7

第十五章 附则 ........................................................................................ 30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恒光股份、本公司、公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级(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核心工程技术人员与研发骨干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专
                               业人才。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
限售期                    指   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除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1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
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
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2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
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
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3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级(部门经理
及以上)管理人员、核心工程技术人员与研发骨干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专业人才。
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
务)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
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1 人,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高级(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
    3、核心工程技术人员与研发骨干;
    4、公司认定的核心专业人才。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人员。以上
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聘任。所有激励
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
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以上拟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曹立祥先生、陈朝舜先生、陈建国
先生、贺志旺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立祥先生作为公司的领导核
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具有重大影响力,参与激励有利于调动经营管
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营销中心总监、陈
朝舜先生,其现主要工作职责为协助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销售工作,是公司的核


                                   4
心管理者,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采购中心总
监、陈建国先生,其现主要工作职责为协助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采购工作,是公
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总经
理助理、贺志旺先生,其现主要工作职责为协助总经理负责怀化洪江生产基地相
关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本激励计划将曹立祥先生、陈朝舜先生、陈建国先生、贺志旺先生纳
入激励对象系基于其公司核心管理人员身份,其均在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担任着
重要职责,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将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
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
益,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上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将在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5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450.0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7.00 万股的 4.22%。其中,首次授予 37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7.00 万股的 3.47%,首次
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2.22%;预留 8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7.00 万股的 0.7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7.7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授出限制       占目前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曹立祥     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80.00               17.78%             0.75%
 朱友良        董事、董事会秘书             30.00               6.67%              0.28%
 谭艳春            财务总监                 20.00               4.44%              0.19%
 贺志旺           总经理助理                10.00               2.22%              0.09%
 陈建国            采购总监                 10.00               2.22%              0.09%
 陈朝舜            营销总监                 10.00               2.22%              0.09%
  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
                                           210.00               46.67%             1.97%
          (共 55 人)
               预留                         80.00               17.78%             0.75%
               合计                        450.00               100.00%            4.2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外籍人员。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6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进行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
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其限售期分
别为自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
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其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 14 个月、26

                                     7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
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14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26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26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38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8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9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86 元,即满足
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8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5.72 元的 50%,为每股 7.86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4.89 元的 50%,为每股 7.45 元。




                                    1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11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或 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或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或 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12,000 万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所有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及
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
                                             12
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或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或 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12,000 万元。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核评级,并
依照激励对象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
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评结果            S≥80        80>S≥70      70>S≥60       S<60

个人层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60%          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
完全解除限售的,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
要经营成果的反映,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也是反映企业市场拓展和占有
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重要指标;净利润是反映企业经营
状况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志,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本激励计划业绩指
标的设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历史业绩、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
                                       13
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而制定,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
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
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1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15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16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
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
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初,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963.70             1,152.55         1,136.09            543.35         131.72

注:1、上表中各年摊销费用之和与摊销的总费用不一致是因为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2、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3、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
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

                                             17
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
来的费用增加。




                                  18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
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
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9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
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20
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派
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
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
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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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
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责任。
    (五)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六)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与激励对象仍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确定劳动或聘用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22
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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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
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
    2、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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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
    3、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
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
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合同到期、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
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离
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按照离职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需按法律法规及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缴纳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
行支付因当期解除限售的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五)激励对象身故,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公执行职务而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5
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需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缴纳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
支付因当期解除限售的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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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
外。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
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7
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28
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9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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