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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光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4-09  

证券代码:301118            证券简称:恒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9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至9:25,
9:30 至 11:30 , 13:00 至 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衡阳市松木经开区上倪路湖南恒光化工有限公
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立祥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1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4,731,65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0.684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63,663,25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824%;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1,068,400股,占公
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 托代理
人共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68,4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1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参加网络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68,400股,占
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
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以
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70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81%;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70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81%;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70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81%;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70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81%;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70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81%;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立祥先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朱友良先生、财务总监
谭艳春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监事会主席胡建新先生与曹立祥先
生为一致行动人,同时曹立祥先生担任湖南洪江恒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2,103,250 股,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2,5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37%;反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74%;反对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立祥先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朱友良先生、财务总监
谭艳春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监事会主席胡建新先生与曹立祥先
生为一致行动人,同时曹立祥先生担任湖南洪江恒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2,103,250 股,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2,5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37%;反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74%;反对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立祥先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朱友良先生、财务总监
谭艳春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监事会主席胡建新先生与曹立祥先
生为一致行动人,同时曹立祥先生担任湖南洪江恒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2,103,250 股,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2,5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37%;
反对6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6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3.8974%;反对6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02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取累计投票 制选举
的方式选举曹立祥先生、李正蛟先生、张辉军先生、朱友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9.01选举曹立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3,669,1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86%;
获得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523%。
    9.02选举李正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3,669,1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86%;
获得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523%。
   9.03选举张辉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3,669,1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86%;
获得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522%。
    9.04选举朱友良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3,669,1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86%;
获得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52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 选举的
方式选举朱开悉先生、朱剑先生、王红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
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01选举朱开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3,669,1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86%;
获得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523%。
    10.02选举朱剑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3,669,1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86%;
获得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523%。
    10.03选举王红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3,669,1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86%;
获得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523%。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采取累计 投票制
选举的方式选举胡建新先生、唐辉尧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01选举胡建新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63,669,1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86%;
获得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523%。
    11.02选举唐辉尧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63,669,1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86%;
获得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52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莫彪律师、达代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