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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亚精工:关于对外出租部分自有闲置厂房并签订相关合同的公告2024-02-26  

证券代码:301125           证券简称:腾亚精工            公告编号:2024-011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出租部分自有闲置厂房并签订相关合同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出租部分自有闲置厂
房并签订相关合同的议案》,公司拟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09
号和临麒路 129 号园区的自有闲置厂房对外出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2023
年 8 月,公司与南京麒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麒瑞”)签订了
《园区租赁合同》,将持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09 号的园区和
临麒路 129 号的 3 号厂房出租给南京麒瑞使用,总建筑面积为 17,860.26 平方米,
租赁期限采用 6+4 年的形式,总租期 10 年,即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租金总额为 495.73 万元;租金每满 24 个自然月递增 3%(免租
期不计算在内)。
    鉴于南京麒瑞经营发展需要,需增加租赁面积。公司拟与南京麒瑞签订《园
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将持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29 号园
区的其他厂房出租给南京麒瑞使用,建筑面积为 28,963.59 平方米,租赁期限采
用 6+4 年的形式,总租期 10 年,从 2024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止
(具体以实际交付厂房时间为准)。年租金总额为 804.27 万元;租金每满 24 个
自然月递增 3%(免租期不计算在内)。
    综上,临麒路 109 号园区和临麒路 129 号 3 号厂房租赁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止,临麒路 129 号园区的其他厂房租赁期限为 2024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止(具体以实际交付厂房时间为准),总建
筑面积为 46,823.85 平方米。合计年租金总额为 1,300.00 万元,租金每满 24 个自
然月递增 3%(免租期不计算在内)。
    (二)本次交易的审批情况
    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外出租部分自有闲置厂房并签订相关合同的议案》。
    本次对外出租厂房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审批决策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承租方名称:南京麒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CR36700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七里桥北路 1 号南京江北新区人力资源服
务产业园一期 17 栋 101-166 室
    法定代表人:高刚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保税物流中心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食品
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
的项目);创业空间服务;园区管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装卸搬运;小微型客
车租赁经营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农副产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
赁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低
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仓储设备
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麒瑞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麒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出租的自有闲置厂房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09 号和
临麒路 129 号,其中临麒路 109 号的建筑面积为 11,779.45 平方米,权证编号:
苏(2020)宁江不动产权第 0031247 号;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29 号的
建筑面积为 33,831.24 平方米,权证编号:苏(2020)宁江不动产权第 0027403
号;无产权证面积为 1,213.1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46,823.85 平方米。经交易
双方确认的租赁面积为 46,823.85 平方米。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出租方):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南京麒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二)《园区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一、园区概况
    1.1 甲方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09 号的园区和临麒路 129 号
的 3 号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
    1.2 甲、乙双方确认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09 号的建筑面积为
11,779.45 平方米,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29 号的 3 号厂房的建筑面积
为 6,080.81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17,860.26 平方米。
    二、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用途为物流仓储及相关配套产业,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采用 6+4 年的形式,总租期 10 年,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止。
    乙方认可,租赁期满 6 年时,如甲方决定对园区改造升级后自己使用,本租
赁合同终止,甲方不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不得变相将园区收回,重
新租赁给他人使用。
    租赁期满,若无甲方自行使用或政府拆迁,乙方如需继续租赁,且乙方同意
按原合同正常涨幅租金的情况下,乙方可以继续承租。
    四、租金、免租期及保证金
    4.1 租金: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09 号园区和临麒路 129 号 3 号厂
房的年租金共四百玖拾伍万柒仟贰佰玖拾叁元柒角贰分(小写:4,957,293.72 元)
(含税,租赁费增值税专票)。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租金每满 24 个自然月调整一次(5 个月免租期不计
算在内),在前次的基础上递增 3%,甲乙双方应当每 24 个自然月重新签订租赁
合同以确认租金金额。
    4.2 免租期:免租期共 5 个月,前 6 年的免租期为 4 个月,后 4 年的免租期
为 1 个月。应乙方要求,前 6 年的 4 个月免租期和后 4 年的 1 个月免租期均在第
1 个租赁年度使用。
    4.3 租金支付方式:考虑免租期的问题,2024 年 1 月 1 日-2026 年 5 月 31 日
租金总额为 9,914,587.44 元,每期支付金额和时间如下:
    第一期支付租金,金额为 1,239,323.43 元,对应的租赁期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6 月 30 日,其中免租时间为第 4、5、6 个月,由乙方在园区交付之日
向甲方支付。
    第二期支付租金,金额为 1,239,323.43 元,对应的租赁期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2024 年 11 月 30 日,其中免租时间为第 10、11 个月,由乙方在第 5 个月满之
日向甲方支付。
    第三期支付租金,金额为 1,239,323.43 元,对应的租赁期间为 2024 年 12 月
1 日-2025 年 2 月 28 日,由乙方在第 10 个月满之日向甲方支付。
    自第四期起,以后每期租金按照每 3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租,在上一期租
金到期 10 天前支付完毕。
    以后租赁年度的租金,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和递增比例支付。
    在乙方支付租金前,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等额的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
乙方支付租金的时间相应顺延。
    4.4 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 100 万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完
毕,甲方向乙方出具保证金收据。
    如乙方实际租赁期限未满 6 年,该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如乙方实际租赁期
已满 6 年,但因甲、乙双方约定认可的原因导致乙方不再继续承租的,该保证金
甲方不予退还,以抵扣乙方已提前使用的后 4 年的 1 个月免租期的租金。
    4.5 甲方收款账户
    开户名: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工行南京江宁支行
    账   号: 4301015519100436673
    五、园区使用及维护管理
    5.1 租赁期内,甲方应负责房屋自然老化导致的漏水等质量问题的维修并承
担费用,确保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由乙
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5.2 租赁期内,乙方自主运营,运营期间的安保人员及物业管理由乙方负责,
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 租赁期内,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以及当地政府关于消防、安全生产、环
境保护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安全及环保工作,同
时按相关部门要求签订相应文件和协议。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
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6.1 租赁期内,甲方除租赁期满 6 年时决定对园区改造升级外,不得提前终
止合同,否则应赔偿乙方 3 个月的当年租金;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应赔
偿甲方 3 个月的当年租金,并向甲方支付免租期租金(未满 6 年终止的,支付 5
个月的租金;未满 10 年终止的,支付 2 个月的租金)。
    6.2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免租期的租金(未满 6 年终止的,支付 5 个月的租金;未满 10 年终止
的,支付 2 个月的租金)。
    6.3 租赁期内,因甲方房屋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乙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 3 个月的当年租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到
1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甲方 3 个月的当年租金,并向
甲方支付免租期租金(未满 6 年终止的,支付 5 个月的租金;未满 10 年终止的,
支付 2 个月的租金)。
    6.4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本租赁合同终止:
    (1)政府拆迁、规划变更,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事件,导致租赁合同无
法履行的。
    租赁合同因上述原因终止的,甲、乙双方互不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园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原合同“园区概况”条款修订如下:
    1.1 甲方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09 号和临麒路 129 号的园区
租赁给乙方使用。
    1.2 甲、乙双方确认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09 号的建筑面积为
11,779.45 平方米,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29 号的建筑面积为 33,831.24
平方米,无产权证面积为 1,213.1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46,823.85 平方米。
    二、原合同“租赁期限”条款修订如下:
    租赁期限采用 6+4 年的形式,总租期 10 年,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止。其中,临麒路 109 号园区和临麒路 129 号 3 号厂房租赁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止,临麒路 129 号园区的其他厂房租赁
期限为 2024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止(具体以甲方实际向乙方交付
厂房时间为准)。
    乙方认可,自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 6 年时(即 2029 年 12 月 31 日),如
甲方决定对园区改造升级后自己使用,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均终止,甲方不因此
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不得变相将园区收回,重新租赁给他人使用。
    租赁期满,若无甲方自行使用或政府拆迁,乙方如需继续租赁,且乙方同意
按原合同正常涨幅租金的情况下,乙方可以继续承租。
    三、原合同“租金、免租期及保证金”条款修订如下:
    3.1 租金: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09 号和临麒路 129 号园区的年租
金共壹仟叁佰万元(小写:13,000,000 元)(含税,租赁费增值税专票),其中,
临麒路 109 号园区和临麒路 129 号 3 号厂房年租金共四百玖拾伍万柒仟贰佰玖拾
叁元柒角贰分(小写:4,957,293.72 元),临麒路 129 号园区的其他厂房年租金
共捌佰零肆万贰仟柒佰零陆元贰角捌分(小写:8,042,706.28 元),按甲方实际
向乙方交付厂房面积分别结算租金金额。
    临麒路 109 号园区和临麒路 129 号 3 号厂房租金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临
麒路 129 号园区的其他厂房租金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每满 24 个自然月调整一
次(5 个月免租期不计算在内),在前次的基础上递增 3%,甲乙双方应当每 24
个自然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以确认租金金额。
    3.2 免租期:免租期共 5 个月,前 6 年的免租期为 4 个月,后 4 年的免租期
为 1 个月。应乙方要求,前 6 年的 4 个月免租期和后 4 年的 1 个月免租期均在第
1 个租赁年度使用。
    3.3 租金支付方式:考虑免租期的问题,临麒路 109 号园区和临麒路 129 号
3 号厂房,2024 年 1 月 1 日-2026 年 5 月 31 日租金总额及每期支付金额和时间仍
按照原合同执行。临麒路 129 号园区的其他厂房,以厂房交付确认书确认的实际
交付时间计算租期、免租期及应付租金金额,并保持如下规则不变:
    第一期支付租金,对应的租赁期间为第 1-6 个月,其中免租时间为第 4、5、
6 个月,由乙方在园区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
    第二期支付租金,对应的租赁期间为第 7-11 个月,其中免租时间为第 10、
11 个月,由乙方在第 5 个月满之日向甲方支付。
    第三期支付租金,对应的租赁期间为第 12-14 个月,由乙方在第 10 个月满
之日向甲方支付。
    自第四期起,以后每期租金按照每 3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租,在上一期租
金到期 10 天前支付完毕。
    以后租赁年度的租金,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和递增比例支付。
    在乙方支付租金前,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等额的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
乙方支付租金的时间相应顺延。
    3.4 原合同第 4.4 条约定的保证金及第 4.5 条记载的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
息均未变动,仍按照原合同执行。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外出租厂房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并能
够获取相应的租金收益,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本次交易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园区租赁合同》;
    3、《园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