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环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24-08-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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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
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天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能源”)拟与乌苏市国
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签署《第七师胡杨河市兵地融合 2GW 光伏(新疆兴起航新
能源有限公司 1GW)项目之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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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
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必备的信息披露
文件,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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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对方的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拟与天源环保控股子公司天源能源签署《投资合作协议》
的交易对手方为乌苏市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
经本所律师查询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http://www.gjsy.gov.cn/),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乌苏市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乌苏市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6542027876038753
法定代表人 杨献武
为国有资产提供保障服务\负责国有资产的投入、回收、处置调整、
宗旨和业务范围
监督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住所 乌苏市长江路 139 号
经费来源 财政补助(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 49.11 万元
举办单位 乌苏市财政局
有效期 自 2024 年 03 月 27 日至 2029 年 03 月 26 日
登记管理机关 乌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单位状态 正常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乌苏市国有资产事务服务
中心是有效存续的事业单位,具备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主体资格。
二、拟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天源环保控股子公司天源能源和乌苏市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拟签署
的《投资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合作项目概况、合作方式、双方的权利
与义务、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和其他相关事宜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天源环保控股子公司天源能源和乌苏市国有资产事
务服务中心拟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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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拟与天源环保控股子公司天源能源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交易对手
方乌苏市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是有效存续的事业单位,具备签署《投资合作协
议》的主体资格;
(2)天源环保控股子公司天源能源和乌苏市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拟签署
的《投资合作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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