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环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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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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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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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
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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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出了《武汉天源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
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
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期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延期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延期后的会议召开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出了《武汉天源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武汉天源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延期后)》(以下简
称“《延期通知》”)。本次股东会除召开时间延期外,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召
开方式、审议事项及登记办法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 14 时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兴城
大道 400 号天源天骄大厦如期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总裁黄昭玮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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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 核 查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09 人 , 代 表 股 份
353,034,2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8%(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均为截
至 2024 年 9 月 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3,450,1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05 人,代表股份 329,584,11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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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和《延期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以下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1、《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签署氢能装备研发制造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3、《关于签署光伏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4、《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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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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