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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纳智能: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4-05-07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由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
纳智能”“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订。

     二、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
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301.10万股,约
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90.20万股的2.25%。

     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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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15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
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五、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58元/股。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每次权益解除限售以满足相应的解
除限售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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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
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次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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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2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6

第十一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8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3

第十三章 附则.........................................................................................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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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瑞纳智能、本公司、
                           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指
限制性股票                      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
激励对象                   指
                                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
                                核心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授予价格                   指
                                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有效期                     指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须满足的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指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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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本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
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
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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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
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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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董
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次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
监督,并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
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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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
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纳入范围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其他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57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
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
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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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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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
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于
2024年1月3日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司通过股份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的0.2240%,最高成交价为27.6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5.60元/股,成交总金
额为8,021,312.0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回
购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301.10万股,约占本
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90.20万股的2.25%。

     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岗位职级/骨干等级、分管业务条线数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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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贡献度、对公司未来发展中的重要性等多项权重,按照激励与贡献对等原则
来确定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区间。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获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草
序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案公告日公司股
号
                                                (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财务总
1      陈朝晖       中国                           20.00          6.64%             0.15%
                            监、董事会秘书

2      张世钰       中国         董事               5.00          1.66%             0.04%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其他核心骨干
                                                   276.10         91.70%            2.06%
           (合计155人)

                   合计                            301.10        100.00%            2.25%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

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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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
                            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
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且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
定。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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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
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算。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
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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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
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
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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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58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8.5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
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一)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7.15元的50%,为每股8.58元;

     (二)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35元的50%,为每股8.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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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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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
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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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售安排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
第一个                1、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 一:1、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3
解除限       2024年   长率不低于20%;               年增长率不低于15%;
  售期                2、2024年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 2、2024年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
                      率不低于20%。                 率不低于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
第二个                1、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 一:1、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3
解除限       2025年   长率不低于44%;               年增长率不低于32.25%;
  售期                2、2025年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 2、2025年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
                      率不低于44%。                 率不低于32.25%%。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Am                                   100%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