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4-05-24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37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共计 4 个议案,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 039 号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大永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数为
98,96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
的总股本133,602,000股,下同)的74.07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数为98,892,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1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为7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4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
标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98,89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5%;
反对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12%;
反对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08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8,89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5%;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12%;
反对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08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8,89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5%;
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2%;
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8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8,89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5%;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2%;
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8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吴莎律师、李海军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