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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点药业:2024-011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2024-02-02  

证券代码:301130        证券简称:西点药业         公告编号:2024-011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和
                        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
收到董事会秘书孟永宏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原因,孟永宏先生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离任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孟永宏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
生效。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孟永宏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
谢!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同意聘任张银姬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并不再担任证券事务代
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张银姬女士进行的任职资格审查结果,张银姬女士
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均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
责的能力。
    张银姬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其任职资格符《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聘任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董事会同意聘任郑圣玉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郑圣玉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张银姬女士、郑圣玉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银姬、郑圣玉
    联系电话:0431-80606619
    联系传真:0432-65888287
    电子邮箱:xidianyy@xidianyy.com、zhengdai@xidainyy.com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卫星路 1471 号
    邮政编码:130000
    四、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 日
附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1、张银姬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女,1977 年出生,本科学
历。曾任职于公司新产品开发部、注册部。2017 年 5 月起任职于公司证券部,自
2022 年 3 月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张银姬女士目前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磐石市欣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0,000 股,持股比例 0.06%。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作
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郑圣玉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女,1982 年出生,本科学
历。曾任职于公司商务部、证券部。2021 年 11 月起任公司证券部证券事务专员,
自 2023 年 7 月任公司证券部部长。现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郑圣玉女士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需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素质,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可以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
    郑圣玉女士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500 股,持股比例 0.02%。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