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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磁业: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12-28  

证券代码:301141           证券简称:中科磁业           公告编号:2024-057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 公 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调整
投资总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与保荐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风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东阳市
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东阳市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阳市支行”)就变更
后的募投项目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64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1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1.20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91,258.00 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 71,704,150.94 元(不含增值
税进项税)及其他发行费用 16,048,711.18 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后,实际募集资


                                     1
    金净额为 824,827,137.88 元。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689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
    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2024 年 7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2)及《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27)。

        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调整投资总额的议案》,同意变更对原“年产 20,000
    吨节能电机磁瓦及年产 2,000 吨高性能钕铁硼磁钢建设项目”进行分拆调整,将
    其中的永磁材料产能建设内容(含钕铁硼工厂及相应设备、铁氧体工厂相应设备、
    公用生产配套设施等)分拆为新的“年产 20,000 吨节能电机磁瓦及年产 2,000 吨
    高性能钕铁硼磁钢建设项目”,将其中的研发中心及辅助设施建设内容(含研发
    大楼及相应设备、宿舍等)分拆为“研发中心及辅助设施建设项目”,并调整投资
    总额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根据前述变更,公司对原有募集资金专户的用途进行了变动,并重新签署了
    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有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作废。截止
    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专户的用途及存储情况如下:

                                                                                      2024 12
                                                                                 23
                                                                                        (
                                                仅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及“部分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1963670104141
1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66.24
    公司东阳影视城支行            3134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602568826741 年产20,000吨节能电机磁瓦及年产
2                                                                                 25,421.41
    金华东阳支行                  5391          2,000吨高性能钕铁硼磁钢建设项目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110801083441
3                                               研发中心及辅助设施建设项目        21,710.67
    金华东阳支行                  313134

                                                                                  47,298.32

        注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影视城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

    支行辖属单位;

        注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的上属机构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

    行,此次对外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名义签署。协

    议签署方与开户行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开户业务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经办,

    协议签署权限归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注3:截至2024年12月23日募集资金专户金额较前次披露存在差异为利息收入影响。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阳市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的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刚、徐衡平及项目组成员张博雅可

                                               3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
单,并邮寄给丙方,同时以邮件方式抄送丙方指定邮箱。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业务
回单)。乙方应同时将支出清单彩色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丙方指定邮箱。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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