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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戎技术: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9-13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厦门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7 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http://www.tenetlaw.com
               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厦(意)字第 037 号




致: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吕亮亮律师和张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
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
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以现场见证的方式对公司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查验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
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表明其身份的证
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了《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已提前 15 日以上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
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 时 00 分在厦门火炬高新区
(同翔)产业基地布塘中路 1670-2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蒋林煜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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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 58,424,02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0.1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
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 56 人,代表 22,859,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62%;因此,
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表决的股东 61 人,代表 81,283,32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表
决的中小股东 58 人,代表 4,451,3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2%。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9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和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前述其他人员以现场实地方式出席/列席了本
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本次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
终表决结果,公司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和监票。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25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26,0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3%;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对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226,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94,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72%;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法律意见书


(此页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孙卫星                   吕亮亮


                                     张   欣




                                     二〇二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