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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华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1-04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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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3

第三章 会议的提案及通知............................................................................................... 4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6

第五章 会议的审议与表决............................................................................................... 7

第六章 会议的记录........................................................................................................... 8

第七章 附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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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隆
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如有)。监事会主席
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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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经监事会主席批准,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
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三)关注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
要求公司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
理情况。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
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
是否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等。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 会议的提案及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可向监事会召集人提出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监事会
召集人应将所收到之议案列入最近一次监事会会议议程,除非监事会召集人认为该
议案明显不当或不属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在监事会召集人认为某监事的议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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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或不属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而未将该议案列入会议议程时,监事会召集人应在
监事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如提案人再次要求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得到一位以上监事的
附议时,监事会召集人应将该项议案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五条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范围和监事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符合条件的书面提议后十日内,监事
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 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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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审议的事项(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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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五章 会议的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或举手表决等记名方式
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
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
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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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会议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 案的 表决方 式和 表决结 果( 说明 具体的 同意 、反 对、弃 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条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十条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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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与届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
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 作为《 公司章 程》 之附件 ,其生 效、 实施由 《公司章
程》规定;其中涉及公司上市后实施的相关条款,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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